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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究竟坑了谁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2-11-28 21:46)    点击:944

时下,八零九零适婚青年中绝大是啃老族为了给子女成婚后建立梦想家园,老两口把含辛茹苦攒了一辈子的钱掏出来为子女置业,想的是子女不为房所困、不为房所奴,能安居乐业。然而,随着房价的上涨,父母往往需要倾注全部或绝大部分积蓄为子女买房,尤其是男方父母为了给儿子购买婚房,往往是给全家之力,动老两口的棺材本。一旦小夫妻离婚,男方可以说是人、财二空,损失惨重。于是有人大呼:“真是坑爹啊”。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(以下简称:解释三)出来后,按照规定:男方父母为儿子买房,离婚时儿媳没份了,就是所谓的要“净身出户”。此举哗然,于是又有人Hold不住了惊呼:“解释(三)坑了丈母娘”。“解释(三)”到底是坑了爹还是坑了丈母娘呢?

笔者认为:“解释(三)”既没坑爹也没有坑丈母娘。“解释三”是对买房出资人的保护,它体现了公平原则”。大喊新解释不公平的人可能忘了,这条司法解释是普适性的规定,它不仅仅包含给儿子买房女方不得分,娘家为女儿买房男方也同样适用。如果仍要坚持“男方必须买房”,那只能说才是真正的不公平了。平心静气的想想,男方父母奔波半生购置的房产,若在婚后通过赠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,女方提出离婚便可轻取一半,这对男方而言是显失公平的。尤其我们看到现在的八零九零后年夫妻大多是独生子女,婚前是公子、是千金,婚后可能有一人就得“当牛做马”,过不了几天有的就离婚了,如果此时平分家产,尤其是房产的话,显然对出资购买者有失公平,显然违背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。所以“解释三”谁也不坑。

广大女性大可不必如此纠结于“解释三”, 因为“解释三”是个保底条款。夫妻双方可依“意思自治”实现约定处分财产。“解释三”是在婚姻双方对房屋产权未作约定的情况下,才发生效力。如果夫妻双方对此先有约定,或房产登记共同署名,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。《婚姻法》第19条也规定,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,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、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、部分共同所有。现行《婚姻法》遵从“意思自治”原则,只要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,完全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处分财产。

最后,正如网络微博上一段老大妈的评价:“说新婚姻法不好的女人都是没本事的女人,说新婚姻法好的男人都是想离婚的男人,好好过日子的哪用得着婚姻法啊?”的确,感情才是婚姻关系最宝贵的财富,没有感情的婚姻,争到最后谁都不是赢家,谁都伤不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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